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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03:39:02 阅读: 来源:护垫厂家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广大干部职工购买住房贷款的需求,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工作,切实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1、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职工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贷款职工个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类型

1、购买开发企业的期房;

2、购买开发企业开发的较大规模小区的二手房;

3、支付住房拆迁补偿款。

三、不予贷款类型

1、购买第三套住房;

2、购买异地住房(六安市辖区范围以外的住房);

3、购买别墅房;

4、购买小产权房;

5、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

6、职工及配偶信用有不良记录的(包括各种住房贷款、其他贷款、助学贷款、各种信用卡)。

四、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0万元;

2、单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5万元;

3、住房拆迁的,贷款额不超过拆迁户的新房补偿款;

4、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以上1 、2款的50%。

五、贷款利率

1、当前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基准利率4.0%;5年以上基准利率4.5%(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2、贷款已发放的,遇到利率调整,于次年的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3、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六、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

七、贷款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以下(含90㎡)、90㎡至140㎡(含140㎡)、140㎡以上的,首付款分别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 、30%、 40%;

2、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以下(含90㎡)和90㎡以上的,首付款分别不低于房屋总价的50%和60%;

3、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首套房不低于所购房评估价的50%,二套房不低于所购房屋评估价的60%。

八、贷款所需要件和基本程序

(一)所需要件

1.购买开发企业的期房: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所购房屋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开发企业出具的保证函原件;

2.购买二手房:借款人先提供未过户的卖方房产证原件,待中心确定可以贷款后,再提供买卖双方协议、首付款收据、契税发票和完税证复印件、房屋评估报告;

3.住房拆迁: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确权证明、预告登记证;

4.期房、二手房、住房拆迁贷款除分别提供以上要件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单职工和离异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工资存折复印件(或中心认可的收入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月收入应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2倍。

(二)贷款基本程序

1、购买开发企业的期房,借款人向开发企业提供所需要件,由开发企业贷款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待中心批准贷款后,借款人(共有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签字、抵押、放款手续;

2、住房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由中介机构或借款人本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所需要件,待中心批准贷款后,借款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签字、抵押、放款手续。

九、借款的偿还

1、借款人应按月等额还款,若发生还款逾期,按实际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

2、借款自批准发放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提前偿还借款部分本金或一次性结清借款,提前结清借款不收违约金。

十、其它事项

1、职工购房贷款,原则上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贷款手续,若确需在购房所在地办理贷款,需按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抵押登记文本;

2、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予贷款,待单位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缴齐后,方可办理贷款;

3、职工购房申请贷款时,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到一年,(以补缴形式不能作为计算连续缴存时间),不予办理;

4、职工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如含共有人(包括子女),其共有人不满18周岁,不予办理贷款;

5、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单位或个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其借款;

6、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结清借款满5年后可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确认借款人自住房套数,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住房登记信息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确定。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历次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文件若与此通知不相符的,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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