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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漏税对店商不公平

发布时间:2020-06-28 12:11:11 阅读: 来源:护垫厂家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舒扬)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2013年流通行业“两会”代表媒体座谈会上表示,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这对店商不公平。

王填将提出“关于建议加强网店工商监管的建议”、“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以规范电子商业缴税行为。王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网络零售高速发展,由于相关的行业监管、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在总体发展向好的过程中,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税收方面,是对网络零售监管的大短板,产生的问题也较多。目前在我国,有1/4的网民使用互联网购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按零售企业的平均税、费率5%计算,按上述调查开票金额仅30%,则70%未缴纳任何税、费,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将超过1000亿元,不能让平台型电商成为我国最大的灰色经济体。

“一些网络零售企业销售的产品为无票经营,无票与有票的商品价差在10%左右。”王填说,网络零售最重要的优势就是价格低廉,这种价格优势,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资本推动,补贴到价格中;另一方面,是由于未对经营者征收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大多数网络零售企业销售的产品为无票经营,而无票与有票的价格相差在10%左右。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相比,只是实现销售的模式和途径上的差异,网络零售本质是交易行为,因此对于网络零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也与市场经济公平性原则相悖。

其实,国内部分省市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合理收税已经进行初步探索。王填表示,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对一家名为 “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该网店2010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5亿元,当地税务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

王填说,我国的电子商务其实还是在起步阶段,国际上一直都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存在争议。但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已成为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的基本共识。国家应尽快对电子商务缴税行为立法,让实体店铺与网店可以公平竞争,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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